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行为,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沈阳市范围内使用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行为。
第三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转换为现金,由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支付给持卡人的行为。
第四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
第二章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条件
第五条 持卡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信用卡提取现金:
(一)持卡人已经取得信用卡,并且信用卡账户已经激活;
(二)持卡人已经了解并同意信用卡提取现金的相关费用和利率;
(三)持卡人已经了解并同意信用卡提取现金的风险;
(四)持卡人已经了解并同意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还款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第三章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费用和利率
第七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和利息。
第八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由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按照约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
第九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利息按照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
第十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利息自提取现金之日起计算,按照日利率、月利率或者年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利息和手续费应当在提取现金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还款
第十二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还款应当按照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
第十三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还款方式包括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十四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全额还款是指持卡人在还款期限内将提取现金的全部本金、利息和手续费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是指持卡人在还款期限内至少支付提取现金的最低还款额,包括本金、利息和手续费。
第十六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最低还款额由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第十七条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逾期还款,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有权按照约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逾期罚息。
第五章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风险提示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在信用卡提取现金前向持卡人充分提示信用卡提取现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卡提取现金可能导致信用额度减少,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
(二)信用卡提取现金可能导致持卡人承担较高的利息和手续费负担;
(三)信用卡提取现金可能导致持卡人陷入过度债务的风险;
(四)信用卡提取现金可能导致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泄露,存在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在信用卡提取现金前与持卡人签订信用卡提取现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信用卡提取现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提取现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卡提取现金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对信用卡提取现金的业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信用卡提取现金的专项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违反本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提取现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收取或者收取过高的信用卡提取现金费用和利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卡提取现金服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